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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怎样编制

※发布时间:2018-5-24 22:17:5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加强工程竣工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工程款拖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使工程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结算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各方的权益,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一)《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8.12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法律、规章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中必须包括《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没有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管理工作。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具体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

  (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填写《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并将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竣工结算确认。

  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及《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

  5、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需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发、承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发、承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竣工结算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相应执业资格进行确认;

  4、对是否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确认。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供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对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办理确认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竣工结算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决定。

  《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和《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能签发《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必须写由,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发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主动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沟通,加强协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工程建设各方及时了解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并配备专业精、业务好的工作人员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在竣工结算确认中发现的问题,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业人员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无效,给予,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依据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给予,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确认资料不予受理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力,对应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对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形成工程款拖欠的,在全省通报,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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