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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保险合同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19-5-23 5:17: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摘要】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经营管理》第八章合同与风险管理知识点,相关内容已经整理更新,详细内容点击查看。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按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合同商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保险合同除了一般经济合同所共有特征以外,还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无效。

  附合合同是相对于商议合同而言的。商议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合同。而附合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接收与否的决定。从这方面来说,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保险人一方的文件。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发生时,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以投保人的利益。

  双务有偿,就是合同双方互相承担对方的经济义务,是一种有经济代价的交换。当然这并不要求等价交换。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交换合同而言的。交换合同假定双方交换的价值是相等的,它适于民法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射幸合同,又称为侥幸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支付的代价所得到的仅是一个机会,是一个或是“一本万利”或是“一无所获”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四川挖出50米大蟒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就可以获得大大超过所支付的保险费的赔偿额;而如果在此期间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将一无所获。

   文章来源于弘易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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