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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功举办“刑法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学术

※发布时间:2017-8-6 8:43: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4年5月27日下午三点, 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主编,中国刑会副会长梁根林老师应邀在重庆大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为院全体师生带来了一场名为“刑法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的学术。梁根林教授从论文选题、刑的体系思维、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的问题、量刑反制等多个方面阐述了当前刑法研究的主流观点与自己的看法,给师生们烹制了一道丰盛的学术大餐。在重庆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忠林老师的主持下拉开帷幕。

  2014年5月27日下午三点,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主编,中国刑会副会长梁根林老师应邀在重庆大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为院全体师生带来了一场名为“刑法的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的学术。梁根林教授从论文选题、刑的体系思维、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的问题、量刑反制等多个方面阐述了当前刑法研究的主流观点与自己的看法,给师生们烹制了一道丰盛的学术大餐。在重庆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忠林老师的主持下拉开帷幕。

  老师梁根林首先就论文选题与大家展开叙述。他说,我们要尝试不同的研究方法,比如:法哲学分析、具体而微的法规范分歧的研究(以尊重现行法规范的效力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需要学者对法条进行系统且深入的解读)、时政研究、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梁老师认为,目前中国的学术研究过于重视内部视角的研究,而轻视外部研究,三段论的推导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理论脱离实践。他指出,实践理论中的“四要件”、“三阶层”都可以建构法教义学。

  其次,梁根林指出立场、逻辑、结论之间的融洽,还可以对细微的问题进行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研究,为此他系统地给我们介绍了刑的体系思维。他说:“法教义学的中国本土意识并未让人满意,如:总则中的但书、分则中的罪量。梁认为,我国刑体系应同德日刑法体系接轨,废除但书、量罪,建构轻刑化犯罪,可以适当降低罪量标准。”梁老师认为,罪量要素在中国条件下不可能被,让现有的刑法将罪量标准废除属于本末倒置。我国刑体系只考虑犯罪的客观条件,忽视主观要件,以达到与德日刑法体系接轨,这种立法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都是典型的客观要件说。与德日刑法体系接轨看上去很精通,但尚未对我国现法进行有效性的推动。他以“”为例,提出、帮助是否应以犯罪来处理?德日刑法认为不构成犯罪已经成为目前的共识。我国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运用,一味照搬的做法,不是十分符合中国当前国情。梁老师还认为,不是行为,也不是犯为,而是为一般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是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的法律也对、帮助他人而实际适用的刑罚提供了处罚的根据和条件。我国应当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将法条细致解读,以解决“”等相关犯罪、归罪问题,可以直接、立法“”应处的刑罚。

  其后,梁根林又向大家介绍了风险社会与风险刑罚的问题。众所周知,风险社会最初由引进,但社会学上的风险概念可否同时引入中国事业呢?如果是,则是否需要进行甄别、鉴定?对于刑法又有没有必要介入风险,在什么情况下规范风险,风险概念的刑法化概念转换的问题如何解决,中国特殊的发展现状如何区分阶段对于风险刑法的认识等问题,梁老师都一一给予了回应。

  最后,老师梁根林介绍了量刑反制。量刑反制的说法是由2008年许霆案首次引入,实务部门对此做了积极回应,但学理上少数认同,大部分学者认为该理论违反罪刑、教义学理论的,立法的缺陷不可直接由司法机关改变。梁老师认为我们应该将此理论定位为反思性问题,对“量刑反制”的反思进一步丰富、深化的理解,而不是一个性的问题。

  最后,老师陈忠林对梁根林的做了高度而有深度的总结,同学们积极提问,会场气氛热烈而融洽,一次学术之旅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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