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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9-1-26 11:35: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喜马拉雅山雪怪

  为使笔者的讨论和现有的关于上人格的研究能处在一个维度上进行对话,免于各说各话,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的问题是,对于学界在广泛使用的人格、人性以及人的等词语的含义是否一致,是否可以互换并通用。虽然我国规范表述为“人格”,但是在学者的著述中,常将与人格的语义极为接近的词语互换使用和相互解释。关于人格与相近词语规范内涵关系的说法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人的与人性、人格等语词是一个概念,具有相同的内涵。胡玉鸿教授认为,人的’,即人性’或人格’,“是指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 由于“人格”本身无法用现有语言文字清晰、精确的给出一个定义,因此,用比较模糊的语言在内容上做几乎重复的释义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亦有学者认为,“人的(humandignity),又称人性或人格,是指人而不能缺少的受到尊重和肯定,并且有不容侵害的身份、地位和资格的一系列。”该种定义把人格理解为一种结构性、系列性,这种对人格的理解与“人至髙无上的”相比,较为具体、确定。有学者认为,应对现行中的“人格”做广释,与中外译语中相近的“人的”、“人性”等词语“存在某种相通之处”和“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我国地区李震山教授认为,人性即是人的或个人的。上述对人格的理解,虽然在定义上有些许不同,但是其共同之处在于,认为“人格”、“人的”和“人性”等词语的内涵是一致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从文义上讲,人之涵义广于人性,学说上通常使用人性,人性与人格基本上同义,互用“无害于规范意义”。④笔者同意人格以及与之相近的“人性”等概念在宪的维度上含义相同。

  “二战”对人性的,引起了世界尤其是饱尝战争之国家对人格的反思。《》(1937年)首先在序言中提到了 “个人的和得到保障”,《意大利》(1947年)第3条和第41条分别提到了 “所有都有同等的社会”和“私人经济活动的进行不得社会利益,或釆取于安全、或人格”,战后的国际公约将“人格”确认为一项“不可克减之”,②作为二战策源地的了以“人性”为立宪之基本价值的模式,此种模式被广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被多国所吸收。由于我国1954年并未意识到人格的基本价值地位和基本属性,当时制定时未对人格给予应有的关注。但是在汲取了 “”的沉痛历史教训后,1982年修改时,将人格作为一项基本加载入。学界对于我国上的人格的性质和具体内涵上有分歧,近年来对人格的研究日渐增多,形成了 “人格权说”、“权说”、“基本价值说”、“基本说”等观点,可谓众说纷纟云、莫衷一是。“人格权说”将人格视为上人格权的内在价值,虽然将其视为上人格权的核心价值,但是饶志静著:《基本的原理与运用》,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1页。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大全》(上),中国出版社1989年版,第621页。《世界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在和上一律平等”。《和政际公约》第10条第1款:“所有被的人应给予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的待遇”。参见:周伟,《基本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韩国》(1987年)、《吉尔吉斯斯坦》(1993年)、《匈牙利》(1990年)、《格鲁吉亚》(1995年)、《哈萨克斯坦》(1995年)、《斯洛文尼亚》(1991年)都将人格写入。

  对于人的的保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实实在在的人身上。人格不仅承认人的主体价值性、自主性,要求人作为享有人格的主体,而且人格的价值内涵就是人的价值得到发现和重新认识,人是上的主体,不是的客体,人是存在的目的,而不是的手段。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格,就是要求将人当作和法律的根本目的,承认和保障人的主体地位,不断发现人的价值,推崇人的价值,尊重人的,重视人文关怀。是对于人的“、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保障人格就是要“把人作为历史创造的主体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尊重人的价值和人的主体性,把人视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体”。人身、物质、和是上人格的基本内容,不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形式为何,人格均不得被。在和法律上的特殊主体,例如未成年人、妇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等,由于在特殊情况下,他们的和较一般人更易受,但是和法律保障人的人格,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不能降低人的。对妇女的身体、身心要予以尊重;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不能、施以,确保他们在失去时,人格不被减等,他们的人身、物质、和依然受到保障,不能人的基本的。

  基本的功能是为了明确国家的义务和人得向国家的请求和主张。宪和实践中有主观和客观价值秩序两项基本功能的区分。主观功能包括防御权功能和请求给付功能,客观规范功能包括义务功能、组织及程序保障功能、制度性的保障。?上的人格既是的价值基础,又是一项基本。“人格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性质,从而既个人,又对国家正向责任去创造人格得以实现的条件。”②人格的功能所对应的国家的义务是消极不为义务、积极保障义务,同时,人格功能的重要体现是制度性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基本的防御功能“要求不要人民,其目的是要创设人民‘的空间’,在此一定空间内,人民有自主权,国家原则上不得”,①不得逾越基本设定的界限。“当国家公上基本条款所保障的利益时,可以直接依据基本的请求停止侵害,并且这种请求应该能够得到违宪审查机关的支持。”人格的防御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人的人身、物质、、的尊重,不得肆意侵的身体以及基于人身的利益,不得侵的财产权损及人的物质,不得人的,不得银制人的思想,不得和不尊重人的,在受到损害时,国家应当创设渠道提供救济和。人格是的最高价值,也是基本的底线。对于人格的保障应当如同捐涓细流一般渗入到的其它基本中,对于基本的也不得侵的人格,触及基本的底线。人格的防御权功能针对国家消极不为的义务,也是最后防御之红线,国家对基本的和不得触及人格,这正是人格的基础性价值和最尚价值之所在。

  上的基本对国家公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直接约束效力。上人格基本的落实和保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负有相应的义务。立法机关不得运用立法权制定人格的,这是对立法机关正向的要求,另外,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法律保障的人格。行政机关应当的执行法律,依照和法律的和办事,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履行解决争议的职责,用司法权的人格不受。基本的实施都通过途径是不现实的,对于基本的保障需要通过立法将其具体化、制和法律化。我国了人格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国防法》、《消费者权益保》、《旅游法》等多部法律也都了的人格受法律。在立法上,除人格受法律以夕卜,还了其他和多种制度性措施,以保障人格不受。例如,国家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人身安全、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这些有利于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确保人不因贫困而降低。同时了“在年老、疾病或者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这是一项积极的请求,使在特殊情况下得向国家请求物质帮助,确保其物质不受。的,这是国家保障的体现。了,这是国家保障人身的表现。了的、、和获得赔偿权,这是国家保障的表现。

  人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也是的基本价值。将人格作为我国的一种基本、基本价值、根本价值、基础价值,并非“揠苗助长”式地人为拔高了人格的地位。我国1982年是在反思的基础上制定的,而“”恰好是戕害人性、不尊重人格的历史。如此,人格就成为了我国的基本价值。不断发现人的价值,重新认识人的主体性,一个人作为人的,是我国的历史,也是的规范要求。调整国家公权与个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以人为中心的,公的运行必须围绕人来进行,公的运行不能侵的。公与个人的关系需要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是人格。人格受到保障,则公的车轮在既定轨道行使;反之,则肆意、人将不人。凡是人格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地方,必是受约束、基本得到落实的地方;凡是人的价值不被认同的地方,必是公权、私权不彰的地方。我国人格的除了继续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外,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即使是,如果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除了空洞的词汇外,也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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