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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宁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超大城市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共同体

※发布时间:2019-9-26 6:21: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这种独特性来自于两个方面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超大城市的责任边界超越了任何一般意义上的城市行政区。因为超大城市经济社会发育水平在国家发展中处在领先地位,国家要求超大城市承担支持其他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的义务,所以超大城市所管理和服务的“痦子的位置与命运”既包括城市及周边地区居民这样的“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当然,其实还有在本城活动的非本城居民),还包括许多“遥远”地区居民这样的“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另一方面,超大城市的行政边界依然保留在常规意义上的行政区域内,它既不能向“遥远”地区的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收税,也不能调度他们的生活轨迹。这两个方面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导致了超大城市的与关系面临着与常规城市不同的难题:如何既要做到确保“直接”能够支持一个削减自身利益的,又要做到确保“间接”能够满意一个对其没有行政的。

  基于前述超大城市和关系的独特性,就使得超大城市的公共事务特别是民生领域的公共事务具有与常规城市不同的新特征。这种新特征概括起来就是责任主体的有限性和服务客体的无限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超大城市的公共事务的责任主体与常规城市相似,主要是和少量的非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部分非企业社会组织),因此公共事务的投入和管理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因为超大城市的超前发育,它的公共事务必须要向几乎无限的客体(如优质教育资源不仅要向户籍居民,而且要向无户籍的居民,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这两个方面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导致了超大城市的公共事务面临着常规城市所没有的难题:如何既要有限的投入和管理能够支撑超大城市内部正常运行,又要确保无限性客体有效分享超大城市公共事务的便利。

  基于前述与关系的独特性、公共事务的独特性,使得超大城市的公共具有与常规城市不同的新特征。超大城市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具有强烈关注度,超大城市的高度性又使得这种关注从可能转变为现实,因此超大城市的公共有着无限的主体:既有国际主体又有国内主体、既有主体又有不同利益群体主体、既有组织主体又有居民个人主体等等,这些主体立场不同、观点不同、视野不同、判断不同,使得超大城市的任何一个公共事件,都有可能引发不同主体之间的争论、对立,甚至形成公共风暴。

  上述三种公共话题独特性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在全景意义上形成了超大城市的前沿状态,充分显示了超大城市的确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共同体,它具有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共同体的特性。面对这样新型的城市共同体,只有从系统、综合、整体的视角出发研究其治理定位和治理逻辑,才能够有效解决超大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难题。

  

关键词:时事政治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