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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专业的建筑工程仲裁员郭兴隆讲述仲裁故事

※发布时间:2018-2-10 21:04: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1月11日中午11点,山东人民《周末说法》节目,邀请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郭兴隆、邢晔律师走进直播间,与听众和网友交流建筑房地产法律问题。

  郭兴隆,济南仲裁委、仲裁委、仲裁委仲裁员,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近20年,创立了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

  郭兴隆本来是一位建筑行业从业者,做过项目经理,有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卓越的专业技能和跨界能力,使他成功承办了大量建筑房地产案件,被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聘为法律专家。郭兴隆紧张的工作之余,不仅笔耕不辍,撰写论文,而且亲自编辑微信号福泽周刊,对于建筑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予以总结。如今《福泽周刊》吸纳了全国各地的粉丝,这些同道中人有的是律师,也有建筑和施工企业主,他们也通过这个平台向郭兴隆求教求助,郭兴隆说感谢律师这个职业和平台,它把我的兴趣和职业理想结合起来了。

  2012年9月25日,工程发包人北关村与承包人泰山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泰山公司承建北关村的村民安置楼。泰山公司施工完毕,并且村民也已经入住,因为北关村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以及拒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了争议,此后泰山公司对北关村提起了仲裁,请求北关村支付工程款20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合计是215万元。

  北关村答辩,我和泰山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仅是为了办理备案手续所用。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这一个工程是由北关村委托了案外人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的,公司的真实发包方是中天公司,应当由中天公司支付申请人的工程款。

  北关村还提供了一份由中天公司和泰山公司就同一工程所签订的另一份施工合同,就是说,本案当中的同一个工程,施工方泰山公司分别与北关村和中天公司签订了两份内容相近的合同,这两份合同不是完全相同,但是相差不多。

  两个焦点问题北关村它应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第二,泰山公司所要求北关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不应该支持?

  庭审当中,泰山公司不仅提供了北关村和泰山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的中标通知书,还提供了工程签证单、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而这些均由甲方代表北关村的代表签字盖章,这就证明了双方之间不仅仅是建立了施工法律关系,而且施工合同在双方之间也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北关村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查明,泰山公司在这个工程招投标之前,就已经进厂施工,这是一种“未招先定”,“明招暗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挺普遍,它有的时候仅仅是口头承诺,就说准备让你们家来做这个工程,他就先进去做准备工作,甚至实际开始干。然后补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但是这种行为明显违反《招投标法》,是为法律所的。依据这种行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只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违约责任条款也就无效了。

  ★认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法律关系,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个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合意,比如当事人经过磋商以后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一工程的建设,达成合意;第二是合意的内容,比如施工的工期是怎样的?工程的质量标准是怎样的?工程的价款和结算?,这些都是双方合议的一个具体内容;第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在仲裁案件审理当中,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只是拿着双方签订的合同提起仲裁,而没有其他任何已经履行合同的,这样是很可能导致败诉的。因为你只有合同,还不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还要有实际履行合同的。

  ★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违约责任是因违反有效合同导致的法律责任,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也不会引发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案件的审理实践当中,有很多当事人甚至是有些律师,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