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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在线_ 火凤凰

※发布时间:2018-7-1 9:52: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统计,目前遵义市已成立建制小城镇163个,各市、县、区人民已编制完成了建制小城镇消防规划78个,还有85个建制小城镇未完成消防规划。并且遵义市有省人民办公厅列入100个重点小城镇15个,全国重点镇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镇 2个,这些镇的消防规划建设都不是很乐观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消防与发展纲要》、《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要点〉的通知》、《“十五”期间消防发展指导意见》的,各市、县、区人民应根据本行政管理范围的实际,对辖区内建制小城镇应编制消防规划,并与建制小城镇其他建设同步实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水平与抗御火灾事故能力的高低,是衡量小城镇现代化水平和投资安全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饭店、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在小城镇中比重不断增加,建筑火灾对小城镇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因此,小城镇的消防安全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而从根本上讲,小城镇消防安全必须从规划做起,并按规划与其他建设同步实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提高小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及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的,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也就是说建制镇都属于城市的范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城镇。近几年来,严峻的火灾形势使人们对小城镇的消防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开始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大部分城镇组织了消防规划编制,并按部就班的加大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强化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城镇抗御火灾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小城镇消防总体规划,是规范和指导小城镇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我国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小城镇总体规划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没有协调好消防规划与道、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规划的关系,有的小城镇总体规划文件没有涉及“消防”二字,有的小城镇尚未编制消防规划,欠帐情况严重;二是在小城镇总体规划中对消防规划有所提及,也编写消防规划专篇,但内容粗糙、简单,根本起不到规范和指导小城镇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作用,几乎形成文字摆设,不可能在建设中实现。

  按程序审批通过的城市消防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常常由于种种干扰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造成管理失控。具体表现为:一是违反规划在城镇区内消防车通道或建筑防火间距内搭盖市场,造成消防车通道堵塞,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不能通行,使火灾迅速扩大蔓延,而造成火烧连营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二是不按消防规划及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设施的配套建设,如非法占用规划中消防站用地而改建其它建筑;擅自填压天然消防水源,未按要求建设消防取水平台;三是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不同步、不配套,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存在较大缺口,如在自来水管网设计建设过程中,不按消防规划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市政消火栓,甚至在自来水管网过程中非但未按规划要求调整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反而把原有的市政消火栓挖掉不重新安装;在电信设施设计建设中,不按消防规划要求,同步进行消防通讯网络的设计和建设。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部队技术装备严重滞后于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按国家有关要求,目前,很多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欠账问题十分严重,许多小城镇没有建立消防通讯接警系统,有的甚至连市政消火栓都没有,没有组建义务,员个人防护装备和基本的消防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

  各级小城镇人民应按1989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设施,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或者改建、增建;《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同样明确: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等要求;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能力。《消防法》第明确:“各级人民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消防法》第八条还:“城市人民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因此,小城镇建设应按功能合理分区规划,已经设置在镇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的厂(库)房,必须纳入镇区规划;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布置在镇区的安全地段,并与周围建筑物保持防火安全距离;合理规划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油(气)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以及油品和可燃气体输送管道的;镇区建筑应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耐火等级,严格四级耐火等级;集贸市场不应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

  消防站是扑救火灾、抢险救灾最重要的战斗力量,消防站的设置、规模、形式应根据小城镇经济发展状况、镇区规模、区域、产业结构和火灾情况等因素确定,经济较为发达的重点乡镇应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的选址,以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扑救火灾和保障消防站自身安全为原则。消防站应选择在本责任区的中心或靠近中心,并位于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发的地点,如主要街道的十字口附近或主要街道的一侧;消防站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以防止消防车出动消防站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装置、储罐或堆场等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200米,且应设置在这些地区常年主导的上风或侧风向,以保障消防站安全。时影响党政机关活动或引起惊慌,妨碍消防车迅速出动;小城镇行政区面积达到7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小城镇消防站应至少配备2辆消防车;镇区面积4至7平方公里或常住人口1.5至3万人的小城镇消防站应至少配备1辆消防车;其他小城镇及经济欠发达的小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消防站的规模、形式及规划建设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划。

  小城镇应规划建设生产、生活、消防合用或的环状消防给水管网,小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消防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米/秒,管网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并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镇区消火栓应沿道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20米,管网末端的消火栓压力不应小于0.14Mpa。小城镇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且无天然水源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规模应由城建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并要考虑消防用水的有效容积,以达到扑灭火灾的要求。

  消防通道是消防车辆顺利、及时到达火场快速实施灭火、救援的重要消防基础设施。小城镇消防通道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求援作业的需要。镇区内消防车通道中心线米,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米。同时,也要注意消防车道的其他要求。比如: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道;对于有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可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河流、铁通过的小城镇,可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消防车道的畅通。

  小城镇电线”火警调度台的专线”火警调度台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小城镇消防站或“119”火警调度台与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各级小城镇人民应结合农村乡镇、村庄的实际地域情况,党委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管理,村民共同参与。消防规划改变农村居民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达到一、二级;消防规划包含农村“五通三改三建”工程,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电视、通,改变农民房屋居住结构、改变农民煮饭的灶,改变农民用电条件。消防宣传及普及消防知识纳入消防规划,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各乡镇、村庄每年应投入一定的消防装备建设金费应入消防规划;消防监督部门及指导农村消防工作应入消防规划具体的实施中,并按基层消防监督实施落实。

  总之,搞好小城镇的消防规划建设,对于提高小城镇防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特别是县(市、区)、镇两级应当把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解决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小城镇建设具备良好的消防安全。(白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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