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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类电大毕业论文与探析故意案件轻伤的法律适用相关论文范文集

※发布时间:2021-1-2 15:40: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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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案件,尤其是故意造成轻伤案件更加常见,故意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情况正确,力求化解,安定团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社会氛围.

  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案件,尤其是故意造成轻伤案件更加常见,因此,在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今天,如何正确故意案件(轻伤),对于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在探讨如何正确故意案件(轻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线;案例.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2月3日23时许,酒后回到住所内,以妻子于某不给开门为由,将酒精倒在于某身上并点燃,致使于某、腹部、腿部多处烧伤,经鉴定属轻伤.

  由于刘某未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于是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为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法院依法作出免处判决.

  故意案件(轻伤)定性问题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案件(轻伤)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正确认定故意案件(轻伤)性质,是正确此类案件前提.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故意案(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明,则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此,故意案件(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案件.而是否提起公诉,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违法犯为恶劣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在上述刘某故意案(轻伤)中,起初由于刘某未作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着公诉程序启动,此案应定性为公诉案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又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此案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呢被害人不告诉,此案是否由公诉案件为自诉案件呢对此,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既然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那么此案应当公诉案件继续审理下去;有人认为,既然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了,此案应当自诉案件,甚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也为难境地,如果将此案公诉案件继续追诉直至量刑,有违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如果转成自诉案件撤销案件,又浪费了国家诉讼成本,造成国家司法程序随着当事人意志而朝令夕改、摇摆,影响国家司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既然本案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就应当是公诉案件,方式是为了目服务,国家司法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安定.所以,对于此案司法机关应当为化解当事人矛盾、和谐社会关系服务.

  在剖析了故意案件(轻伤)性质之后,我们来探讨如何正确此类案件.既然故意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那么我们也分成两种情况来探讨.

  自诉案件故意案件(轻伤),因为没有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不启动国家公诉程序,所以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被害人既可以随时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撤回自诉,也可以向提起自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在机关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不予不起诉.此种情况下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不提请审查起诉.

  前述案例中被害人于某起初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例应当属于第三种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判决是适当.

  综上所述,故意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情况正确,力求化解,安定团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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