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管理论文> 文章内容

最新: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7 4:27:3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条各市(区)按照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生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户籍变更、注销等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将申请及相关证明原件图片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九条学生转学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学籍信息,在系统内上传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和佐证材料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在转学前,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

  第十二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校核准,报上一级主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应将学生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班额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

  第十六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回国(境)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八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学校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书面当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中将学生标记为“疑似辍学”状态,“疑似辍学”超出1个月,学籍系统自动转为“辍学”状态。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信息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完成小学、初中年限教育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发放相关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凭证。

  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和县级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励。学生获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经教育仍无表现的,可按相关给予适当的或处分。

  处分分为:、严重、记过三类。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由学校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二十六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与学生的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身心发展多元评价机制。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水平评价结果、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文件明确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统一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学校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至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学校和县、市逐级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建立纸质档案。

  第八条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九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十二条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

  第十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转学和转入我省就读的业务,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学籍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系统内上传家长签字的“转学原因”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学生在转学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转接。电子学籍转接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学完成后,在原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资料,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的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逐级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回国(境)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家长不主动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或经常迟魏优旃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参加课程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相关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个别学生学习刻苦、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达到更高年级水平,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升级操作。

  第二十八条个别学生因短期病休或其他不可原因耽误课程140学时以下,未达到办理休学手续条件,且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滞后,实际未达到同级学业水平,可留级。留级须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级学年的受教育年限和学分不予计算。留级一般应在学年结束时确定,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留级操作。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励情况,学校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经过一段时间教育,学生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三十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印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和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学籍档案有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类。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籍信息用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和新生入库查重等管理环节,强化跨区域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异动监管。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重点治理并查处违规建立学籍、空挂学籍、人籍分离、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违规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监管。

  第四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新生学籍审核,确保学籍注册、录取名单、招生计划、实际就读相一致。每年秋季开学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随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关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3年8月22日印发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