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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写作要求 写论文需要注意的事项 历史论文 南京国民“收复”中央苏区的文献综

※发布时间:2021-4-14 3:17:4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年来,随着中央苏区史研究的深入,传统史的研究范式逐渐被突破,史视角下该领域的研究备受关注。然而,在已有的研究中,对南京国民“收复”中央苏区的善后举措鲜有论及。实际上,对此论题之探讨,不仅反映出中央苏区后的社会状况,又能展现出南京国民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既是对中央苏区史研究的延展,又是对史研究的有益补充。

  南京国民对中央苏区实施第五次“围剿”后,赣省东北、东南、西南等所辖区域相继被“收复”。广昌战役后,决定将主力红军撤离中央苏区,进行战略转移。1934年10月17日,中央和中央红军从瑞金出发,撤离中央苏区。10月26日、11月10日、11月23日,宁都、瑞金、会昌相继失陷,中央苏区所辖县城全部失陷。因受国事斗争及1930年代农村经济破产的影响,此时的“收复区”已处于粮食短缺、土地荒芜、现金缺乏、金融恐慌、工商业凋敝的状态。所以,“收复区”各项善后事宜的处理成为南京国民的施政重点。如当时人所言:“现在问题已进展到红区的善后了,根据过去的垂训,首先注意的便是除掉武力以外,还该加上些什么,来防止的春风吹又生。”

  保甲是国民实施县政及在“剿共”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收复”区积极办理保甲,试图以此杜绝的游击政策。

  宁都、雩都、会昌、瑞金、石城、兴国是中央苏区的主体区域,“”较深。所以,保甲的恢复及推行以此六县为重,主要以编定保甲区域、清查户口为中心。与以往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新恢复的保甲制度形成了“区—联保—保—甲”的编制体系。以宁都县为例,共分七区,五十九联保,六百一十七保,六万三千八百户。1935年2月,该县被划分七区:县城及附廓十里以内为第一区,区办公处设于城内十字街。其余六区均以原有之乡界为区界,划定乡为第二区,区办公处设于固口;平阳乡为第三区,区办公处设于长胜;安福乡为第四区,区办公处设于会同;太平乡为第五区,区办公处设于东山坝;清泰乡为第六区,区办公处设于洛口;怀德乡为第七区,因游击队经常出没,所以,区办公处没有确定。各区设有编查人员,每人每日担任编查五十户以上的任务。又如石城县,根据1935年1月的调查,该县自陆军第八十八师“克复”后,即由本部举办户口调查、编组保甲,第一区编定四十六保,第二区编定三十七保,第三、第四、第五各区因游击队经常出没之故,无法统计。

  保甲编成之区,实行制度,如有“通共”“窝共”者,治罪。其主旨在于控制及防范游击队。为此,在编制保甲的过程中,设置了“产共义勇队”,成为“收复区”内保甲制的另一鲜明特点。《江西瑞金等新收复六县善后办法》:“遵照民团整理条例第三章,一律编为产共义勇队,并照章选定各级队长、队副,充实其刀矛、梭标、土枪、土炮等武器。”“民团整理条例”即指1933年1月22日豫、鄂、皖三省“剿匪”总部公布的《“剿匪”区内民团整理条例》,内容:在清查户口、编组保甲时,将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子一律编为“产共义勇队”。产共义勇队分别编成巡查、通信、守护、运输、工程、消防等队,实施保甲任务。以永丰县为例,该县所辖四区,至1934年10月,均已编组“产共义勇队”,计第一区员丁1348人,第二区4955人,第三区3509人,第四区3916人。其中,农民居多,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者约占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保甲制的恢复是南京国民在“收复区”实行清乡的前期准备。关于清乡事宜,赣省地方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南京国民“收复”后的中央苏区,人口锐减,瑞金、宁都、兴国、雩都、会昌、石城、广昌等七县,原有人口150余万,被抽当红军者达156400余人,在肃反运动中被害者41000余人,因缺乏医药而患病者1万余人。故“收复”后人口锐减,尤以壮丁缺乏为甚,计仅有人口80余万,且多半老弱残废,壮丁不及百之三十。当时宁都县第二区42420人之中,女子竟多于男子10902人。瑞金人口总数在“失陷”前为30万,“收复”时仅有14万余人。所以,号召离乡回籍成为“收复区”善后工作的重要着手点。为此,招抚投诚人及广大成后工作的重点之一。“调和来归难民与未逃之情感,互相与报复,以不算旧账为唯一的口号”。至1934年12月,宁都“已回籍者,计达十分之八”。

  由各县总体协调,以各区为单位,组织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办理清乡善后事宜。“所有清乡善后事宜,亟应延揽旅外士绅及优秀青年,回籍协助办理”。所以,江西省于1935年初聘丘麟(曾任本县善后委会委员及法院等职员)、温镇东(曾在吉安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工作一年半)二人返回宁都,主持当地的清乡工作。{11}省又于本年7月20日聘士绅曾云倬(曾任会昌县教育局长)、曾全修(曾任吉安电报局报务员)、邹延松、张孝慈四人赴会昌主持当地的清乡事宜。{12}他们负责督率清乡人员,进行宣传。

  清乡善后委员会连同联保主任、委员及各区保甲长共同实行清乡,举措主要有:组织“产共义勇队”,充实其武器,令其境内人及其所属物品,并于当地扼要处所布置岗哨,抢修碉寨,坚固自卫防线;将孩童、妇女等分别编组童子队、壮妇队,授以相当任务(如守望、送信、召回难民及特别任务等),多方安慰乡邻,进行动员;督率各区保甲长制定、招抚投诚,对于协从既往不咎;在各县城设置管理所及食盐、火油公卖会,在各区设立管理分所及食盐、火油公卖分会,并分别设立检查卡,偷漏;修筑城防,守护碉堡,组织训练守护队,妥善守护等事项。

  南京国民试图通过恢复保甲、实行清乡来维持“收复区”的社会秩序。然而,上述措施并非关键所在,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仍是千年社会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

  经过长久对峙,南京国民已认识到了星星之火终成燎原之势的关键是抓住了土地这一核心问题,进而从中获得了深刻教训:“力量之消长,在于大多数农民之向背,而农民赖以生产者,又在土地。故解决土地问题,实为之根本问题。”“土地问题为农村中之根本问题,又为民生主义之中心问题。盖土地决定农民生活,若地权未能平均,则农村问题无由解决,民生主义无由实现。故言复兴农村之善后问题,莫不以土地政策为依归。”所以,“收复”区域的土地整理,诚为当务之急。蒋介石亦有此同感,于1934年3月7日发表了《为处理“收复”“匪区”土地告书》,文中承诺了组织合作社、发放贷款、免租减债等措施,并劝慰“收复区”的广大:“现在倾全力来援助你们,你们务要了解的苦衷,趁早团结起来,同谋故乡的繁荣和永久的安居。努力吧,劫后重逢的们!”蒋介石的劝慰无不殷切而诚恳,在实际的动作中,“收复区”内的地方也确实为此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业主要求确定业权,要求征收田赋,因而清理业权、登记田亩,亦为当时土地处理工作之所不可少者”。处理该项事宜时本着“田归原主、原佃”的原则,即将被分散的田地发还原主,以此复原旧有业佃关系。然而,由于人力、财力与时间急促之所限,定土地业权的过程略显仓促。内容大致如下:

  1932年10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处理三省内各“匪区”的土地问题,特颁行《“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其意旨以发还原主、原佃为原则,于各县区设农村兴复委员会,为土地纠争案件之公平处理”。县农村兴复委员会以县长、县秘书长及各区代表为委员,以县长为。区农村兴复委员会以区长及各乡代表为委员,以区长为。乡村兴复委员会由县选聘各乡具有正当职业、素孚众望者五人至七人为委员,联保主任为。

  《“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分散的田地及其他不动产,一律发还原主。通过调查、登记、划界、标插、编查、报告、审查、公告、造册等几个环节,最终确定业权、佃农承租权及业佃关系。为防止土地过于集中,在重新确定业佃关系之时,对业主占有的土地规模进行了,每个业主占有土地的面积,自一百亩起,多至二百亩为止。如超过了的土地,除征普通税外,还征收其他所得税。“无论国有荒地及收归公地,不予人民以所有权,以免被少数人所垄断”。业权之处理完全以的处理为标准,不许业主自行清理业权,以防止业、佃纠纷的产生。

  “收复区”土地业权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之事(一因春耕在即,一因部分群众陆续返乡),所以,地方实行了传统的计口授田制,以作权宜之计。“实行计口授田方法分配耕佃,使收复地方所有权未经确定以前,人有田耕,田有人耕”。不管是从前的原佃户,或新近回乡的,都可以授佃承耕。为1935年的耕作收益,瑞金、兴国等“”程度较深的县份“无论其田地之业权、佃权属于何人,本年之耕作收益,既归本年耕者所有,耕种收益者,皆予处罚”。安远、寻邬、信丰三县则“本年收获额,业主得百分之三十,佃户得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二十为全县公益事业之用”。

  业佃债务关系是土地问题的延伸,也是南京国民处理“收复区”善后工作的另一个着眼点。1933年12月26日,蒋介石曾致电赣、鄂两省:

  我军新“收复”“匪区”,现在未收谷租,概归今年所种之佃户收获,以济贫农;又“收复”地区人民从前所欠各种债务,一律展期清理,债主不得迫追。与兵妹妹在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