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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掌握学术论文写法——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发布时间:2020-11-10 1:29: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学术论文选择题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少。题目需要具备学术性或理论性;题目需要具备实践性或针对性;题目和内容要相符;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选择题目时要扬长避短。题目的大小要适当,就是说题目不要选的太大或太小,这样论文的篇幅会随之变化。通常来说题目越大,论文的写作字数就越多。而不同的学术论文字数的要求都是不同的,大家一定要切合实际,选择合适的题目。

  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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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文大家就能够看出,本科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都是不同的。而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阶段,学生的学术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倘若本科、硕士阶段的学生选择的题目过大,写作的字数就会变多,而内容的深度无法达到,整篇论文的学术水平薄弱,无法支撑该题目。而博士论文选题过小,会使得内容过少,寥寥数笔就无话可说。

  

关键词:论文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