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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砭篇】辩证理解素质教育

※发布时间:2021-3-18 19:44: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笔者在参加素质教育案例征集活动时发现,一些校长和教师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仍有偏颇。

  “面向全体”是素质教育的要义之一,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准确理解“面向全体”的内涵。A校开设游泳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获,是为了培养少数运动员,而本校许多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却没有机会参与。显然,这种做法不是面向全体,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悖。B校要求所有的学生都要学竹笛,从形式上看,这是面向全体,而实际上,并非每个人都对竹笛感兴趣,并非所有的人都适合学习竹笛,吹竹笛也并非该校所处的地域文化传统。因此,这种形式上的面向全体,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全体。“面向全体”作为一种教育追求,落实到实践中就是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就是公平地对待所有学生,“面向全体”必须以学生的真实需要为前提。

  “面向全体”还需要有宽广的胸怀,需要一种的思想。如果教师只关心自己班级的发展、自己学校的发展,甚至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阻碍其他班级或其他学校的发展,就不是素质教育所需要的“面向全体”。一则案例这样写道:“为在激烈的校际竞争中取胜,我们必须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就是贯彻《义务教育法》,任何一所学校都必须无条件地实施素质教育,而把实施素质教育与击败其他学校联系起来,似乎有违素质教育。

  “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又一要义,但是全面发展不等于均衡发展,不等于全部发展。全面发展是一种教育导向,在实践中应该因人而异。比如,下肢残疾的人跑步显然不是全面发展的要求,相反,如果因为残疾而他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体育项目的或者机会,同样不是素质教育。全面发展应该重过程而不是重结果。全面发展不应该有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同金字旁的女孩名字的人因先件不同,全面发展的最终水平也不同。

  提倡全面发展是对人的一种终极和全面的关怀,因为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对社会有利而且会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但如果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水平作为升学的一个门槛,成为学生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就有违全面发展的内在。眼下,为促进全面发展,一些地区正在尝试把升学与综合素质考核结合起来,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操作不慎就会与素质教育相悖。有的地区中考和高考方案中把德育考核与升学挂钩,若某位学生德育考核处于末等,就会无缘升学。据称,更有甚者在录取时把品德考核情况作为收费的一个依据,考核差的就多收一点学费。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有悖于素质教育所提倡的“全面发展”,甚至有悖法律。法律没有品德不好的人没有上学,而事实上,品德不好的人更需要接受教育。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于是,有人认为只要抓住了德育就是实施素质教育。从征集的素质教育的案例来说,德育案例最多,如何在智育的过程中促进学生主动发展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德育之所以成为素质教育的核心,不仅因为品质在素质结构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而且因为在现实中,德育往往未真正引起学校、教师和家长的重视。创新和实践能力成为素质教育的重点,也同此理。用矛盾论的观点看,德育、创新和实践能力正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试想如果将来有一天,人们普遍忽视了智育,这时,智育也就为素质教育的核心或者说重点。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应该树立整体的观点,应处理好“全面发展”与“核心”、“重点”的关系。笔者认为,人的素质是一个综合体,只是出于研究和说明问题的需要,才将素质分为素质、文化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日常生活中,人们说某人素质高,这里的“素质”实际上指的是综合素质。(江苏省常州市教育局研究室 鲁兴树)